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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建筑业生效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9-02-12  阅读次数:795

电子化

1、去年9月12日,住建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完成电子化申报后,企业仅须向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提供两项书面材料: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出具的关于报送资质申报材料的公函;

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生成的带条形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招投标

1、《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监管分工,标准文本的使用,招标人设置不合理门槛,信用信息使用,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进行评价,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内容。

2、《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于2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6章59条,主要有3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聚焦社会关切,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三是着力优化服务,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负。


造价

1、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云南省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建设工程造价费用调整的实施意见》,决定自2019年1月起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费用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其他项目费中。


政府采购

1、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8〕51号》。

工程预算100万元以上(其中:400万元以上执行《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应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


其它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人社部2017年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为重点,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被欠薪农民工比重逐年下降,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要求2019年年底基本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全覆盖。

3、山东省住建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通知指出:2019年1月1日起,山东省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停止代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停用“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票据”;新开工项目的“社会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定额费率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费”应当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019年1月1日前采取分期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项目,未缴纳部分不再代收,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将未缴纳部分直接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2019年1月1日前已经代收但尚未拨付或尚未完成拨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现行拨付规定和标准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

4、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该省各市州中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本级新建建筑项目时,下列项目宜采用装配式建筑:居住建筑:包括普通住宅、公寓楼等。

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教学等以及适合钢结构的大跨度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包括标准厂房和仓库等。

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城市地铁管片、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

政府投资的上述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5、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在该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购的主要建材,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站点采购的混凝土主要原材料,应进行采购信息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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