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变化1:考试变化

⑶ 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⑸ 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变化2:注册考试实施办法(考试周期、科目和免考人群)
⑴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4个科目。
⑵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城乡规划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其他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⑶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⑷ 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规划考试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需要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考试并合格)
⑸ 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考试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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